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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保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需求。
(二)外商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出让合同期内,使用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租赁期内可以转让、转租、抵押,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
(三)对开发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优惠20%;分期缴纳的,定金可按出让金额的5%缴纳,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按20%的比例在5年内缴清。 第五条 保证外商投资项目用电需求,在用电价格上给予优惠。
第六条 提供优质的投资环境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由初次接待外商的单位或个人全程负责,协调外商投资的各种事项,提高外商在我县的办事效率。相关单位实行服务承诺制和按时办结制,对“吃、拿、卡、要”现象,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严厉查处。
(二)重大项目实行专项跟踪服务制。对我县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班子对项目的建设、生产等过程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三)依法维护外商权益。由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各类违法案件和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快查快结”。  
第七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对引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由县人事部门办理。
(二)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的各类人才,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出具。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或其产品属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由县级财政从每年安排的高新技术创业资金中优先安排贴息贷款。
第九条 鼓励内外商承包、租赁、购买县内企业,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使用原企业注册商标。对外商购买县内企业部分或全部产权的,经资产评估后,实行优惠价格出售。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对投资额度大、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做法,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茌政发[2001]61号文件《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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