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县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企业和项目(含独资、合资、合作)、技术改造、股份制改造(含外商购买部分或全部股份)、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股权转让、租赁及托管经营、出口贸易、“三来一补”业务。
第二条 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一)新办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对县乡地方财政收入(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贡献大小给予财政扶持,无偿拔付企业使用,连续扶持5年。前3年,年贡献100万元以内的扶持60%,超出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扶持70%,超出500万元部分扶持80%。后2 年按上述规定减半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后2年仍按前3年的规定扶持。
(二)合资、合作兴办的工业企业按引资股份享受第(一)条的优惠政策。
(三)兼并或扩建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对地方县乡财政收入贡献额部分后,享受第(一)条或第(二)条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的专业批发市场,年营业额在 3000万元以上到5000万元的,前3年,每年按对县乡财政收入贡献额扶持60%,后2 年减半扶持;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每年按对县乡财政收入贡献额扶持70%,后2 年减半扶持。
(五)新办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企业,享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
(六) 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认定并具体办理。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免收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只收工本费。从第4年起到第5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减半征收。
(二)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按规定目录收费,实行“两证一卡一书”(两证即收费员证、收费许可证,一卡即收费明白卡,一书即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制度,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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